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