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十七条已修改测绘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变更手续。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