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