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十八条已修改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