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