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行政区域界限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