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一条未知(-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县(市、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