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二条未知(-1)征兵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兵役机关建议,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逃避服现役的公民提供条件,或者徇私舞弊征集不合格兵员的;(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诊断书或其他虚假证明的;(四)索取、收受贿赂的;(五)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