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条未知(-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录用拒绝、逃避征集的公民的;(二)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三)阻挠公民应征的;(四)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条件但拒绝接收、安置的。因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受到处罚的单位,仍应当完成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任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