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六条未知(-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一)宣传、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征兵任务成绩突出的;(三)公民积极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亲属报名应征表现突出的;(四)义务兵家属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