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五条未知(-1)符合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伍后,在待安置期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