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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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征兵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公民积极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亲属报名应征表现突出的;

(四)义务兵家属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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