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四条未知(-1)鼓励义务兵退伍后在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和自谋职业。符合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伍后,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并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助,具体数额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