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三条未知(-1)义务兵退伍后,应当自接到安排工作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到,有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