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二条未知(-1)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应当保证完成,不得拒绝。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