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一条未知(-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配安置任务。安置任务必须在每年三月底以前下达,六月底以前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置部门,对于退伍义务兵的入伍、服役、退伍等手续应严格审查,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一律不予安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