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条未知(-1)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安排工作。在西藏等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优先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合伙、独资、股份制、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