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二章 平时征集第十八条未知(-1)征兵工作结束后,男性适龄公民应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进行履行兵役义务情况的登记。兵役证上应注明缓征、免征、不征、已征、未征或拒绝、逃避征集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