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二章 平时征集第十七条未知(-1)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有关方面负责人,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文化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审定新兵。新兵名单确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予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