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准运证;省内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准运证。

铁路、公路、航空及水上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