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依法保护管理经营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并享有经营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