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营利用外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持有产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省外来本省猎捕、收购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山西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