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经营量,按批准的种类和限额经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