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