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并遵守驯养繁殖的有关规定。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建立驯养繁殖管理档案和资料统计制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