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在林区和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兴建工业、民用设施或采石、开矿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前款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避免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