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条已修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为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