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已修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