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省管库区水域的渔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