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交通、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施行;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采取措施,积极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