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