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水库、湖泊、河流等增殖水域主要经济类水生动物的采捕标准是:(一)青鱼、草鱼一千克以上;鲢鱼、鳙鱼、鲤鱼五百克以上;鳊鱼、鲂鱼三百克以上。(二)秀丽白虾二厘米以上;中华小长臂虾三厘米以上;中华绒毛蟹一百克以上;甲鱼二百五十克以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