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水库、湖泊、河流等增殖水域主要经济类水生动物的采捕标准是:

(一)青鱼、草鱼一千克以上;鲢鱼、鳙鱼、鲤鱼五百克以上;鳊鱼、鲂鱼三百克以上。

(二)秀丽白虾二厘米以上;中华小长臂虾三厘米以上;中华绒毛蟹一百克以上;甲鱼二百五十克以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