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严禁炸鱼、毒鱼。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渔区、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告。禁止敲舟古作业。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滚钩、多层囊网捕鱼;特定水域确需使用电力、鱼鹰捕鱼的,须经该水域所隶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库、湖泊、河流等增殖水域捕捞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鲂鱼的网具,网目不得小于十厘米;捕捞其他经济鱼类的网具,最小网目尺寸由该水域所隶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