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严禁炸鱼、毒鱼。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渔区、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告。
禁止敲舟古作业。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滚钩、多层囊网捕鱼;特定水域确需使用电力、鱼鹰捕鱼的,须经该水域所隶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水库、湖泊、河流等增殖水域捕捞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鲂鱼的网具,网目不得小于十厘米;捕捞其他经济鱼类的网具,最小网目尺寸由该水域所隶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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