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用于农业的科技费用和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确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项目,合理安排农业投资;

(二)编制年度农业支出预算和决算;

(三)负责农业资金支出的及时拨款、按时到位和周转资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

(四)利用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

(五)检查监督农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经济效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