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农业资金的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一)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规划和提出年度农业投资计划;(二)提出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三)制定预算外资金投向农业的工程项目;(四)对政府农业资金投向进行宏观调控;(五)组织检查农业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工程效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