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

(一)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规划和提出年度农业投资计划;

(二)提出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三)制定预算外资金投向农业的工程项目;

(四)对政府农业资金投向进行宏观调控;

(五)组织检查农业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工程效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