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农业资金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以及科技等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各项农业资金:(一)编制本系统年度发展计划,提出本系统农业发展项目,并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确定;(二)安排和使用好农业专项资金;(三)检查所属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