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已修改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农田灌溉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组织监测,保证农田灌溉渠道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在农用水体中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