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已修改采矿、取土、挖沙、筑路、办企业和修水利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破坏地貌和植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