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鼓励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与农副产品的再生能源,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技术、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引进及推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