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活动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经营书籍、报纸和刊物二级批发业务的;
(四)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营业性电视摄像活动的;
(五)用单位内部使用和非出版单位录制的音像资料进行营业性放映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