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未经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工商行政部门责令终止营业或者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