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经营者对未出示证件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检查。

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种收费和罚款。

经营者有权拒绝非管理部门的检查,有权拒绝非发证部门扣缴《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经营者对管理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控告。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