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用水户投诉或者反映的问题,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