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