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