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转让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