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转让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