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供水许可经营权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