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供水许可经营权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