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做好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