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