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